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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修正公告!「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及「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

發稿單位:企劃處(共1頁)
發稿日期:94年7月13日
聯 絡 人:陳信瑞
聯絡電話:(02)87897627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今天發布修正「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八條及「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部分條文,爾後各機關於採購評選委員會成立時,應一併成立工作小組,以強化工作小組職能。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八條第一項原規定,機關辦理案件性質單純、緊急或宜由採購評選委員會逕為評選之採購案,得免成立工作小組。但依據審計部調查各級政府機關92年度公告金額以上工程採購以最有利標辦理情形之調查結果顯示,機關辦理評選而未成立工作小組,或雖然成立工作小組卻未審查廠商服務建議書者,約占81%,比例偏高。
另考量採最有利標決標原則之採購案,係以具有異質性且不宜以最低標決標為適用要件,案件性質較為複雜,如未成立工作小組,恐有僅憑評選委員短暫時間即逕行評定最有利標之疑慮。為導正上開顯欠周延之現象,故刪除「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八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並配合修正「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部分條文。
本次修正重點,明定機關應於採購評選委員會成立時,一併成立工作小組,協助辦理與評選有關之作業,就受評廠商資料擬具初審意見,連同廠商資料送採購評選委員會供評選參考,並明定該初審意見所應載明之事項;另增訂協助評選人員之迴避情形,期加強工作小組之職能,以建立更為公平合理之評選制度。(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