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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追加預算並無20%以內的上限規定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新聞稿
發稿單位:企劃處(共1頁)
發稿日期:95年7月18日
聯 絡 人:陳信瑞
聯絡電話:(02)87897627
公共工程追加預算並無20%以內的上限規定
針對有媒體報導,「新任府副秘書長掌台北市環保局時傳弊」內容提及「公共工程會官員表示,...過去通常以追加預算百分之二十以內為上限,預算追加超過百分之五十就有圖利的嫌疑...」與事實不符,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今天特別提出澄清說明,公共工程追加預算並無20%以內的上限規定,須依個案需求核實辦理。
工程會表示,台北市環保局掩埋場第五期工程係政府採購法施行(88年5月27日)前,依審計部主管「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所辦理之採購案,屬於採購法施行前所辦理之契約變更追加金額案,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政府採購法對契約變更之規定,僅除該變更係屬追加原契約以外之工程,有不得逾原主契約金額50﹪之限制外,其餘並無追加金額之上限規定,須依個案需求核實辦理,且「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中對於公共工程追加預算亦無上限規定。
此外,經工程會內部查證,並無工程會官員接受該媒體採訪,為避免社會大眾被誤導,特別提出澄清。(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