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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滾利─地方推促參,中央給補助」

發稿單位:工程會技術處(共2頁)
發稿日期:94年4月12日
聯 絡 人:鄭明芳
聯絡電話:(02)87897824
「利滾利─地方推促參,中央給補助」
行政院副院長吳榮義今天上午邀集財政部、主計處、人事行政局、新聞局、經建會、工程會等單位,研商擴大鼓勵地方政府辦理促參之配套措施,會中決議日後地方政府辦理促參案件的簽約執行成果,將由工程會按季公布,並由主計處按季撥付獎勵補助金,此舉對於地方政府而言將是一大利多。
由於謝院長於94年3月30日首次主持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推動委員會議時,曾指示對於地方政府辦理促參案件的鼓勵額度,係以民間投資簽約金額1億元以下部分補助5%,1至10億元部分補助2%,10至100億元部分補助1%,100億元以上部分補助0.5%,並採累退方式計算為原則(計算案例如後附)。
今天會議中進一步決議,由工程會研訂「獎勵地方政府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補助作業要點」,明定相關作業程序,而獎勵金分配計算公式之實施日期,將追溯自今(94)年1月1日起已辦理完成之促參簽約案件,因此從今年起,地方政府就可以領到獎勵推動促參案件的補助金額,此筆獎勵金可供地方政府用於人事費用以外之各項公共建設支出,可說是非常具有彈性。
此外,今天的會議也決議,將鄉鎮公所辦理的公共造產案件納入促參法適用範圍,也就是說,未來中央對地方政府推動促參的補助措施,鄉鎮公所亦將受惠。由於目前鄉鎮市公所辦理之案件尚無法適用促參法,因此工程會將研議修正促參法,在修法前則先修正相關獎勵作業要點,以比照或適用之方式規範相關獎勵措施。
為配合鼓勵地方政府積極推動促參案件,擴大中央與地方之交流,未來工程會將主動拜會地方政府首長,並分區舉辦促參經驗座談會,加強基層同仁的教育訓練,以提昇地方政府辦理促參案件的誘因,形成共識,進而繁榮地方,創造中央地方共榮之局,進一步使全民能更快享受到更好的公共建設及服務品質。(E)
附註:計算案例
若順利簽約1億元,即可獲得500萬元之獎勵金;順利簽約20億元,即可獲得3300萬元之獎勵金;順利簽約120億元,即可獲得1億2300萬元之獎勵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