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工程會發布修正促參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

發稿單位:技術處(共2頁)
發稿日期:94年2月23日
聯 絡 人:徐櫻君
聯絡電話:(02)87897593
工程會發布修正促參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今天發布修正9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條文,其中包括放寬運動設施及育成中心的適用範圍,以使促參法更能因應政策推動及經濟發展的需要。由於目前民間正流行的世界性運動項目如賽車、攀岩及有氧運動等相關設施(如賽車場、攀岩場、有氧運動中心等),原未納入促參法適用範圍,經此次修法後,各地方政府經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體委會的認定之後,將可積極推動相關室內外運動設施,對於提倡全民運動,營造健康台灣年將更有幫助;而非屬位於國立大專院校內之育成中心促參案,在修法後則將由經濟部大力推動。
此次促參法施行細則共計修正條文9條,修正要點包括:修正第11條觀光遊憩重大設施之遊憩(樂)區認定權責機關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增訂第14條第3款「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室內外運動設施」、第18條第1項第2款及第2項「育成中心及其設施」以及第19條之1「動植物及其產品防疫檢疫設施」為促參法之公共建設範圍。其中,運動設施部分原規定僅含國際及亞奧運認定項目,修正後增列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室內外運動設施,另新增育成中心為促參法「重大科技設施」的適用範圍,原來僅有位於國立大專院校校地內的育成中心可以適用促參法的文教設施類別,修法之後,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認定的育成中心,均屬促參法的重大科技設施,其推動將更有彈性,並更能符合經濟發展需要。
其餘配合相關法令而作文字修正的條文包括:第22條第1項第3款有關主辦機關與民間機構簽訂投資契約內容不得違反原公告內容之例外規定;第23條有關主辦機關得於投資契約明定限期民間機構交付工程品質計畫;第40條第2項第7款有關主辦機關公告徵求民間參與應載明事項;第42條有關申請人依本法提出金融機構融資意願書;第44條有關主辦機關應將民間申請自行規劃參與案件摘要公開於主管及主辦機關網站等。(修正條文詳如附件)
此次修正乃工程會在接獲交通部、體委會、經濟部、農委會、臺北縣政府等機關的修正提案後,依據促參法第56條之規定,邀集相關單位召開會議研商,辦理預告程序,並經相關法規程序討論通過後報行政院核定,相關修正訊息及條文均將公布於工程會網站www.pcc.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