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法令已補強,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更可行

日前臺北縣政府宣布臺北捷運系統環狀線將由原訂民間參與改採政府自行辦理,據報載,其考量的主要因素在於「高捷BOT案的爭議」及「工程品質與安全」,惟其論點有所誤解,工程會為利全國公共工程之順利推展,爰提出說明,以導正視聽。

高雄捷運BOT案最大的爭議,在於政府出錢高達8成,卻交由出錢約2成的民間辦理施工,政府反而無法監督。對此,工程會表示,高捷BOT案是依據83年公布的「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辦理,雖有爭議,但並未違反該條例之規定,但89年公布施行的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已明定政府出錢併由民間發包興建的部分,不可以超過民間投資額度,超過的部分應由政府自行依採購法辦理。

至工程品質與安全問題,無論政府自行辦理或以BOT方式交予民間施作,均要有效管理,並無差別。因政府自行辦理也是發包由營造廠商施工,關鍵在於政府的監督管理機制是否落實。以BOT方式交給民間辦理,並非政府完全不管工程品質與安全,促參法第49條至第54條與施行細則第23條,已訂定監督及管理與要求民間機構限期提出或交付工程進度報告及財務報告等文件資料之規章,以確保工程之品質與安全。

以同樣為都市捷運建設的臺北捷運與高雄捷運為例,前者為政府自行辦理,後者採BOT方式,雖地質條件等不盡相同,但由每公里工程建設經費、平均每年完成公里數及政府人事等項目之平均數來看,政府自行辦理不一定優於BOT。

跟世界各國一樣,政府在財政限制下,透過政府自辦和促參雙管齊下的方式,是提供人民永續公共服務的最佳方式。我國目前各級政府提出之重大交通建設需求相當多,以都會區捷運系統為例,除臺北捷運環狀線506億元外,規劃中尚有桃園1244億元、臺中3500億元、臺南1464億元、高雄臨港線133億元,若均比照改為政府興辦,財政負擔太重,將造成排擠或拖延時程無法通車,實非人民之福。

工程會最後表示,BOT只是一個中性的詞彙,相關爭議已於促參法有所補強,只要主辦機關在執行面秉持務實評估、審慎推動及有效管理之原則,持續推動,這也正是人民對政府的期待,讓BOT愈做愈好。(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