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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續會:公共建設及民間參與議題媒體說明會,拋出議題引發討論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新聞稿

發稿單位:工程會技術處(共2頁)

發稿日期:95年5月12日

聯 絡 人:陳世傑

聯絡電話:(02)87897826

經續會:公共建設及民間參與議題媒體說明會,拋出議題引發討論

行政院今(12)日召開「台灣經濟永續成長會議-公共建設及民間參與議題」媒體說明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表示,公共建設乃國家的基礎建設,是繁榮國家經濟,提升國民生活水準及促進產業升級的關鍵,也是展現國家競爭力的重要指標。

面對全球快速變動與激烈競爭的新時代,公共建設的有效推動,對國家未來的發展及人民生活品質的改善有極大影響。因此,公共建設的推動以及民間參與等相關重大議題的釐清與解決刻不容緩,經續會納入相關議題越顯其重要意義。

今天的說明會中,工程會彙整了經建會的意見,針對推動公共建設遭遇問題進行彙整與初步分析,未來將作為「台灣經濟永續成長會議」正式大會討論的議題,討論重點包括了以下重大議題:

一、在公共建設計畫評估及審議機制的改革方面:包括經濟、財務效益分析皆可行之計畫(完全自償計畫),應由民間參與。若經濟效益分析可行,財務效益分析不可行之計畫(不具自償性計畫),應由政府興辦;非完全自償計畫,則可由政府與民間合辦。此外,囿於政府預算限制,若有多項經濟效益分析可行,而財務效益分析不可行之計畫,則計畫通過與否之決策,尚需視政策目標和財政狀況等因素,排列計畫優先順序,漸次推動。

二、在民間參與制度的改革方面:包括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計畫,將促參業務之法令主管機關改為財政部。研議設立專責執行機構負責集中辦理招商,以累積經驗,避免錯誤重複發生。廢止不合時宜之獎參條例。檢討修訂促參法,納入興建營運查核機制、強制履約爭議調解機制、專業甄審機制等。研議獨佔型民間參與個案及補貼使用者付費之個案立法。

三、在政府採購制度的改革方面:包括工程及技術服務之政府採購因性質有別於財物採購或一般勞務採購,應分別專章立法。研議刪除政府採購法第99條有關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投資廠商甄選程序之適用規定。政府採購強制電子投標,增加公開閱覽時間,以防杜圍標及綁標。建立採購評選委員會之公正化與專業化機制。修改政府採購法,強制機關不得拒絕申訴審議委員會之決定。成立專責機關執行非工程專業機關之工程興建。

工程會表示,希望藉由以上議題的充分討論,拋磚引玉,讓6月份召開的經續會能引發各方寶貴意見,提供政府主管機關參考,打造人本、優質、永續的公共建設,為國家經濟發展奠定厚實的基礎。(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