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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會說明南科減振案申訴處理過程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新聞稿

發稿單位:申訴會(共2頁)

發稿日期:95年5月25日

聯 絡 人:彭紹英

聯絡電話:(02)87897532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今天表示,針對南科減振案永峻公司曾向工程會提出4件申訴,其中3件申訴駁回,1件申訴不受理。工程會審議此案,係由外聘之專家、學者組成之委員會,以合議制辦理,並非單一委員得以操作,故無外傳包庇不法之情事。

工程會表示,南科減振就規劃設計採購之評選,分初評(服務建議書審查與評比)及複評(實地減振工法測試)2階段。永峻公司就初評後,實地減振工法測試期間及決標後分別於92年7月11日、92年9月25日、92年10月17日及93年7月14日提出4件申訴案。

第1件及第2件申訴,工程會調查後認確永峻公司主張鴻華公司施作範圍超出之情形,但是斟酌國科會在廠商投標之前並無法預知所有廠商之工法,招標文件規定之施作範圍,屬一般性規範,可因應狀況作合宜之調整,為評選出最佳工法,容許鴻華公司施做,並不違反公平合理,及國科會實際已有展延測試時間,還有鴻華公司並無永峻公司所稱無法取得用路權之情形,因此判斷2件申訴均無理由駁回。而第4件申訴案係永竣公司主張領取獎勵金,但因永峻公司未依程序繳費,故申訴不受理。

關於第3件申訴,也就是永峻公司不服申訴駁回,後來向法院提起訴訟案件,工程會表示雖然本件當初判斷申訴駁回,但是在審議過程中,曾發現國科會確有不妥之處,因此在審議判斷中指明國科會「尚有改善空間,未來該採用何種工法,宜進一步加以審慎評估,以符公共利益」。另外,法院之判決,亦未否認工程會之看法,就永峻公司主張事項,法院對其中3項係維持工程會看法,認為永峻公司主張無理由,另3項請求主張法院看法與工程會不同,係法院自行審酌,並不在92年工程會申訴審議的範圍。也就是說,對於永峻公司主張「鴻華公司所實施工法逾越招標文件施作位置及範圍」、「國科會將永峻公司工法40m測點之28db最佳減振成效剔除」及「國家地震中心及中華顧問公司誤導評選委員及評選委員立場不公」等3項主張,法院支持工程會之看法,認為程序上並沒有違法,且屬評選委員之專業判斷應予尊重,也沒有永峻公司所稱評選不公之情事。

但是,對於「招標文件是否未有安全性評分項目,評選委員可否列入評分」及「國科會同意鴻華公司採用彈性減振牆加上基礎加勁構造工法,有無違反招標文件規範」之2項爭議,法院看法與工程會不同。最後1項,以雙方雖從未提出主張,但是法院基於公益自行審酌,認定鴻華公司及永峻公司之減振工法都不可能達到招標文件要求48分貝以下之目標,國科會未廢標重新辦理卻決標予鴻華公司,故判決違法。

工程會表示,申訴案之爭議事項並不包括國科會應否同意鴻華公司採用特定工法,且審議當時即已就工法之採用需以符合公共利益為考量予以指明,對於法院不同意工程會看法部分,僅係單純認知判斷之差異,工程會當予尊重,且因法院表示,撤銷國科會原決定及工程會之審議判斷,已無實益,故僅指明國科會原決定及工程會之審議判斷違法,並沒有撤銷工程會審議判斷,換言之,工程會並不會重新審議此案。(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