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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駁回工程會之上訴,ETC系統功能文件之公、認證爭議暫告段落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新聞稿
發稿單位:申訴會(共1頁)
發稿日期:95年6月22日
聯絡人:李怡芳
聯絡電話:02-87897500
最高行政法院駁回工程會之上訴,ETC系統功能文件之公、認證爭議暫告段落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今6月22日表示,針對ETC促參案行政訴訟之敗訴判決,尊重司法審判結果。工程會指出,該會所審理之系統功能文件公、認證爭議,與文件造假與否無關,敗訴僅係最高行政法院之法律認知與工程會不同。
工程會表示,最高行政法院在法律認知見解上與工程會不同,主要在於:
(一) 工程會認為:招商截止日前,遠通公司所提出之系統功能認證文件英文版未經公證及認證,其內容真實性無法確認。最高行政法院認為:系統功能認證文件非資格證明文件,無須依一般規定辦理,祗需送測單位及認證機構用印即可,招商文件並無其他規定。
(二) 工程會認為:遠通公司於招商截止日前未一併提出系統功能認證文件中文原本;最高行政法院則認為:外國機構應無出具「中文原文」之可能,法院採信高公局:「公告之補充說明係將譯本誤繕為原本」之主張。
(三) 工程會認為:中文原本自始欠缺,不可補正,但高公局竟同意遠通公司於招商截止日後提出。最高行政法院則認:中文原本既為中文譯本之性質,即毋須依招商文件規定為公、認證程序。
面對敗訴結果,工程會表示尊重司法審判,並認為甄審程序中有關系統功能文件之公、認證爭議已告段落,惟本案敗訴部分,對ETC案之整體訴訟結果並不具最後決定性影響,遠通公司是否為最優申請人之爭議,仍應視最高行政法院對高公局上訴部分(即94年度訴752號案件,原被告分別為宇通公司與高公局)之判決結果為斷。(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