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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雲豹甲車弊案 工程會沒說不得解約

 今(24)日媒體報導國防部稱雲豹甲車弊案曾詢問工程會意見而無法解約乙節,工程會表示從未提供此一意見,事實上工程會兩度致函國防部及其所屬單位,要求就不法情事,依契約及政府採購法檢討軍方人員及廠商責任。

去(104)年6月12日媒體報導雲豹甲車動力底盤系統採購案發生軍方人員接受廠商招待喝花酒、收賄、驗收護航、次級品混充高級品組裝甲車、規格不符仍通過驗收等不法情事,工程會立即於當日分別致函國防部、軍備局、陸軍兵工整備發展中心、軍備局209廠,要求依契約及採購法第32條(不發還履約保證金)、第72條(驗收不符契約之處理)、第101條(刊登公報拒絕往來)、採購人員倫理準則(涉弊處罰)之規定,檢討軍方人員及廠商責任。
今(105)年6月20日媒體報導雲豹甲車動力底盤系統採購案經臺中地方法院就廠商人員為有罪判決,國防部稱工程會函釋對不法廠商裁罰及求償的啟動時機是在法院一審判決後乙事,工程會認為國防部對採購法之規定顯有誤解,特於6月22日分別致函國防部、軍備局、陸軍兵工整備發展中心、軍備局209廠釐清,除了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6款刊登公報拒絕往來之處置須經法院一審有罪判決為要件外,其他條款並未以法院一審有罪判決為要件,廠商如有不法情事,應依具體個案事實及契約約定,依採購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