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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會要求環保署主動積極協調 臺東縣垃圾焚化廠活化事宜

臺東垃圾焚化廠自94年完工,因民眾抗爭及臺東縣政府與廠商之履約爭議而無法營運導致閒置,爰工程會於102年12月納入活化閒置公共設施列管。

臺東垃圾焚化廠係採取BOO(Build興建、Operation營運、Own擁有)的方式,由達和大豐環保公司(下稱廠商)自地興建,後來由於臺東縣政府主張廠商違約,雙方循仲裁程序處理爭議,仲裁判斷結果由臺東縣政府接收焚化廠資產並補償廠商興建相關費用(補償款19億6,664萬4,559元及其按5%計算之營業稅9,229萬7,583元)。環保署於101年12月23日與臺東縣政府簽訂臺東縣垃圾焚化廠建設經費補助協議書及臺東縣垃圾焚化廠補助計畫書,自101年至116年(計16年)分年補助臺東縣政府共21億,用於償還銀行貸款本金及利息。

監察院為瞭解臺東縣垃圾焚化廠的現況,於108年1月25日辦理實地履勘,3位履勘之監察委員及工程會出席代表均認為該廠目前雖暫時作為「環境教育中心」使用,惟與原興建目的(垃圾焚化)不符,考量花東地區目前無垃圾焚化廠,且本廠已建造完成卻未作該用途使用,除垃圾繼續外運至高雄焚化,運回1.67倍重量的垃圾底渣外,每年還需編列經費作設施維護,不符效益,建議啟用垃圾焚化廠予以活化。

吳澤成主委於本(21)日表示,臺東縣垃圾焚化廠之所以無法營運,主因為民眾抗爭,惟為避免環保署至116年補助達21億元的焚化廠未能符合原興建目的,且閒置多年的設備恐無法正常使用,及考量臺東縣垃圾處理之需求,已於本(21)日閒置公共設施督導會議要求環保署主動積極負起責任協調解決本焚化廠活化事宜,並請臺東縣政府積極協調民意。如因垃圾量不足問題,亦可協調代為處理花蓮縣之垃圾,以整體解決花東地區之垃圾處理問題。(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