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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機再現!促參法施行細則 新增深層海水產業園區、核醫機構並修改停車場定義

工程會於日前研議修正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條文,將新增深層海水產業園區以及核醫機構等類別,並修改停車場定義。此舉將可及早實現公共建設及公共服務,並加速地方產業發展,為地方帶來可觀的商機,增加區域就業機會。

深層海水被喻為21世紀之藍金,臺灣東海岸位於大陸棚邊緣,有優越的深層海水資源。工程會表示,將依據行政院核定的「深層海水資源利用及產業發展修正實施計畫」,增訂深層海水產業園區,為促參法之重大工業設施。而此次另增訂核醫設施為促參法之衛生醫療設施,能嘉惠國內病患、提升國人醫療品質、抑低進口藥價,落實政府科技產業化政策,並積極促進國內核醫藥物產業之建立及培植國內核醫產業之發展。

預計於完成促參法施行細則修正後,「宜蘭縣大南澳深層海水園區BOT計畫」以及「臺東縣深層海水園區BOT計畫」案,即可適用促參法重大工業設施規定辦理,預計將可引進34.91億元的民間投資。能有效增加區域就業機會、加速地方產業發展、平衡臺灣東西部經濟,加速推動東部三縣市發展深層海水產業。此外,核委會粗估目前核醫機構產業規模約有數十億,仍處於發展初期,未來有極大成長空間。增訂核醫設施為促參法之衛生醫療設施,未來將可促進本土核醫產業發展,並可帶動機電、生技等產業,進軍國際。

另外,為符合多元運具之停車使用需求,工程會也將修改停車場之定義,將已開發面積或投資總額作為認定標準,取代原來以小客車停車位之認定標準,此舉是為因應目前機車、自行車、大型車或其他車種等多元運具的使用現況,並符合行政院法規鬆綁與重建之政策方向。

有關本次促參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工程會已邀集相關機關召開2次研商會議,並預計於97年12月底再次邀集相關機關研議定案後,即可報請行政院核定,預定於農曆年前頒佈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