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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會修正發布「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新聞稿
發稿單位:工程會技術處(共2頁)
發稿日期:94年12月22日
聯 絡 人:林秋枝
聯絡電話:(02)87897658
工程會修正發布「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
行政院工程會今(23)日修正發布實施「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增訂爾後甄審委員會議出席委員人數不得少於7人且外聘委員出席比例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其他修正重點尚有各機關應成立工作小組、資格審查作業修正由主辦機關辦理等。
工程會表示,主辦機關審核申請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係依本辦法之規定選出最優申請案件申請人。隨著案件逐年增加,為期甄審程序更為明確,並強化主辦機關與工作小組職能及提高評審作業效率,工程會乃參酌主辦機關實務執行經驗及建議,檢討修正本辦法。
本次共修正13條條文,增訂1條條文,刪除1條條文。修正重點包括:
一、 增訂甄審會會議出席委員不得少於7人,且出席委員中之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出席委員人數之二分之一。
二、 原規定案件性質單純者,機關得免成立工作小組,但考量評審作業如未成立工作小組,易有甄審會委員僅憑短暫時間即逕行評定最優申請人之疑慮,故刪除得免成立工作小組之規定,明定機關應成立工作小組,協助甄審會辦理甄審作業,並應擬具審查意見送甄審會參考。
三、 原規定資格審查由甄審會辦理,但考量資格審查之目的在於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招商文件所定資格,尚未涉申請人申請文件之優劣評定,且為避免發生申請人所提送之相關文件不符程式,須經限期補正或澄清,而需再召開一次甄審會,致影響甄審效率,故將現行資格審查由甄審會辦理之規定,修正為由主辦機關辦理。
四、 明定主辦機關應依據甄審會綜合評審結果辦理後續議約及簽訂投資契約事宜。
五、 增訂對於有前例或性質單純之案件,其甄審項目、標準等事項,主辦機關得以書面徵得甄審會全體委員同意代之,免於公告徵求民間參與前召開甄審會會議為之,以提高甄審作業效率。(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