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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巨蛋招標爭議,北市府自應做出適法處置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新聞稿
發稿單位:申訴會(共2頁)
發稿日期:95年3月22日
聯 絡 人:陳文全
聯絡電話:(02)87897522
針對台北巨蛋促參招標爭議,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今天表示,工程會依法定程序受理原最優申請人遠雄集團提出之異議申訴,此乃法律賦予投標廠商之權利,此申訴審議結果係要求主辦機關台北市政府為適法之處置,並無所謂反對台北市政府辦理二次招標與否之說。
工程會並表示,在遠雄集團申訴期間,台北市政府依法(即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原則第6條等相關規定)應自行決定是否繼續進行後續程序,而作適法之處置。由於本案乃社會高度關切之公共建設,工程會特別注意本異議申訴案件之處理時效。
同時,不論審議判斷結果為何,如何處理,行政裁量權仍在主辦機關台北市政府手上,工程會做為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法令主管機關,自當樂見台北巨蛋順利推動,如期營運,讓社會大眾共享此體育休閒之公共建設成果。
工程會指出,遠雄集團因不服台北市政府認定其所提出變更之協力廠商(HOK S+V+E)無法取代原協力廠商(竹中工務店),遂於3月2日向工程會提出申訴但尚未繳費,經工程會主動通知於上週一(3/13)繳費後,工程會已於最短時間內,在上週五(3/17)召開第一次預審會,預計將於4月6日召開第二次預審會。
背景說明:
遠雄集團(大都市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為台北市政府所主辦「徵求民間參與興建暨營運臺北文化體育園區-大型室內體育館開發計畫案」之最優申請人,目前已是第三次提出申訴,第一次是因台北市政府不同意其變更協力廠商之請求而無法完成簽約,申訴會認為台北市政府以甄審會之決議結果否決大都市建設公司變更協力廠商,甄審會之職權行使有專斷恣意之嫌,因此原異議處理結果應予撤銷。第二次則是台北市政府因大都市建設公司未於期限內完成簽約手續,而宣布計畫案流標部分,申訴會認為無法簽約之原因,既係因甄審會之決議結果所致,故未依限完成簽約手續乃有正當理由,台北市政府逕而宣布流標,亦有不當,該部分之原異議處理結果亦應予撤銷。(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