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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以自有資金辦理採購 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關於今日媒體報導,法人以自有資金辦理採購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議題,工程會說明,依採購法之規定,法人以其自有資金辦理採購,不適用採購法。

採購法所稱之機關,依該法第3條之規定為「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不包括法人團體註1;而法人團體何時應適用採購法,則另於第4條及第5條為規定。法人團體僅於符合採購法所定的特定條件時,始適用採購法。

又法人團體以自有資金辦理採購,非屬採購法第4條第1項所規定應適用該法之範圍註2,爰法人以自有資金辦理採購,不適用採購法。

 

註1:政府採購法第3條規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以下簡稱機關)辦理採購,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註2:政府採購法第4條第1項規定:「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本法之規定,並應受該機關之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