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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委託廠商辦理研討會屬勞務之委任,應適用採購法,依該法第15條第2項規定「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同條第4項前段規定「廠商或其負責人與機關首長有第二項之情形者,不得參與該機關之採購。」機關委託廠商辦理研討會之承辦、監辦採購人員如有擔任投標機構或團體之理、監事,應依上開規定迴避,如機關首長擔任某機構或團體之負責人,該機構或團體不得參與該勞務採購之投標。
勞務採購一百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