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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論採購案件之複雜度,等標期是否達到採購法所訂最低下限即可?機關可否另訂廠商領取招標文件及投標之時限?

(一) 「招標期限標準」規定「應視案件性質與廠商準備及遞送投標文件所須時間合理訂定之」,所稱十四日、二十一日、二十八日、四十日、十日、三日,均為下限規定,機關於辦理招標或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訂定之等標期,應視採購個案之規模、複雜程度及性質,考量廠商準備及遞送投標文件所必須之時間,合理訂定,亦即只准延長不可縮短。
(二) 另依採購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招標文件應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或收件日止,公開發給、發售及郵遞方式辦理,領標期間與投標期間應完全一致,不得再就領件及收件分別訂定不同期限。

類別

文化藝術採購一百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