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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興公共工程計畫之可行性評估需送工程會審查之條件門檻為何?

依「中央政府中程計畫預算編製辦法」第16條由各主管機關所研提之中、長程個案計畫且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第2點第2項需函報行政院核定者,屬審議作業要點第5點第1項第1款之範圍,由本會配合中長程個案計畫審議時,參與會審,至前期之可行性評估無需提送本會審議。
另主關機關認定非中長程個案計畫之一般性計畫,屬審議作業要點第5點第1項第2款之範圍,當工程建造經費未達3億元以上時,其可行性評估無需送本會審議。

類別

計畫與經費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