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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行政院主計處94年3月1日「研商95年度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籌編事宜」會議紀錄中決議(一)(2)中規定「購置固定資產計畫,除已實施校務基金之學校,其計畫總工程經費悉由旨揭條例但書規定之收入支應者外,均請確實依『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爰如符合前述但書規定,全數以校務基金自籌收入支應之個案工程,無需依本要點第6點規定提送基本設計階段審議。
計畫與經費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