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關於「政府委託研究計畫」可否不訂定底價?

訂定底價確有困難之特殊或複雜案件或以最有利標決標之研究案,依採購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得不訂底價,並得依同條第2項規定廠商於投標文件內詳列報價內容。機關則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75條第1項規定,由評審委員會(得由評選委員會代之)先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價後,提出建議金額。但其標價合理者,得不提出建議金額,於預算數額內即可辦理決標。如有由計畫書主持人依審查結果修改計畫書重行遞送者,應俟重行遞送文件審查完竣後再行提出建議金額。

類別

勞務採購一百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