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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辦理製播政令宣導節目,擬與我國四家無線電視公司議價,是否可行?

(一) 衡酌目前電視政令宣導管道已多元化,除無線電視台外,尚包括有線電視台,且具有製播節目能力之傳播公司或電視台亦不在少數,如以公開競標方式辦理,應無窒礙難行之處。故建議:
1 製播經費在公告金額以上,依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辦理,公開客觀評選優勝者,採限制性招標。
2 製播經費在公告金額以上,以選擇性招標或公開招標方式辦理;並得規定以最有利標決標或複數決標。
3 製播經費未達公告金額,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規定辦理。但直轄市、縣(市)政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 採購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政黨及與其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不得參與投標」,另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一條規定「不得參與投標,不包括作為投標廠商之分包廠商。」

類別

文化藝術採購一百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