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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而以法人或團體提出申請之採購預算金 額核算時,補助金額並未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致未依採購法辦理,且未受機關監督。惟實際核銷時始發現以實際採購金額核算時,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 以上,此一情況是否准予核銷? (二) 單一機關補助並未達採購金額半數,而以二機關補助 總金額計算則已達第四條之規定,若受補助者未依採購法規定辦理,且事前並未通知各補助機關,由各補助機關共同或指定代表機關辦理監督,致核銷時始發現該情況時,是否准予核銷?   (三) 對於事先已撥付補助款者,補助機關如何有效執行監

(一) 實際採購之支出與預算金額差異甚大時,補助機關應視案情予以檢討是否有浮報之情形,對於名實不符、未依採購法辦理採購之情形,應不予核銷。
(二) 補助機關宜於補助時即規定,受補助之單位應於申請補助
計畫中,列明所要辦理之採購計畫及一併接受其他機關補助之情形,並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辦理監督。
三)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三條:本法第四條所定補助金額,於二以上機關補助法人或團體辦理同一採購者,以其補助總金額計算之。

類別

文化藝術採購一百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