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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法中第四十條可委託專業機構代辦採購及第六十五條所謂的轉包,是否衝突?

機關間之代辦採購適用採購法第四十條規定,受託機關並非採購標的之提供者,而係為採購程序之代辦者,故就代辦採購乙節,仍有採購法第六十五條「轉包」之適用,但就採購標的之提供,則與採購法第六十五條「轉包」之情形不同,二者之間尚無衝突。

類別

文化藝術採購一百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