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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機關委託其他中央機關或地方政府辦理之個案工程,如何認定審議作業要點第6點所規定基本設計階段之審議機關?

中央機關(委託機關)委託其他中央機關(代辦機關)代辦公共工程計畫內個案工程時,如雙方已協議由代辦機關代行基本設計階段審議事宜,則有關審議作業要點第6點中所規定之經費門檻,依代辦機關之主管部會所屬款次認定;反之,如雙方未於協議中約定基本設計階段審議權責,仍以委託機關之主管部會所屬款次認定。
例如:衛福部委託內政部營建署代辦某公有建築,代辦協議中包含設計審查亦由營建署負責,依審議作業要點第6點第1項第2款,如工程建造經費達4億元以上者,應送工程會審議;未達4億元者,由內政部自行建置審查機制負責審查。
至中央機關委託地方政府代辦個案工程時,皆應依審議作業要點第6點規定辦理基本設計階段審議,無涉委託代辦協議內容。

類別

計畫與經費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