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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審議作業要點第2點第2項,國營事業機構投資新興公共工程及房屋建築計畫,其金額在100億元以上者方為審議作業要點之適用範圍。但如經費來源包括公務預算或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基金,則應以本要點同點項第1、2款,當總工程建造經費達1億元以上,即為要點的適用範圍。
計畫與經費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