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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法對於不同規模之採購案,在金額上如何區分?其作業特質如何?

採購法對於採購案,依金額大小順序區分為:
(一) 巨額採購(工程案二億元以上;財物案一億元以上;勞務案二千萬元以上),係規範廠商特定資格(第三十六條),與瞭解、查核完成採購後使用期間之使用情形及效益之門檻金額(第一百十一條)。
(二) 查核金額(工程、財物案為五千萬元以上;勞務案一千萬元以上),係上級機關執行事前、事中監督之門檻金額。查核金額以上之案件,辦理過程須受上級機關監督(第十二條)。
(三) 公告金額(工程、財物及勞務案均為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係機關將採購資訊公開、廠商申訴等之門檻金額。公告金額以上之案件,為採購法所欲規範之主要範圍。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除依採購法第二十條規定採選擇性招標及第二十二條採限制性招標辦理者外,應公開招標(第十九條)。
(四) 未達公告金額之案件,其招標方式由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 (第二十三條) 。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業依規定訂有「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頒行。直轄市、縣(市)政府另有規定者,應從其規定,未規定者則比照中央規定辦理。
(五) 小額採購,其金額不得逾公告金額之十分之一,得不訂底價。
小額採購之金額上限,由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第四十七條) 。目前中央機關小額採購金額訂為十五萬元,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五條規定,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免提供報價或企劃書。直轄市、縣(市)政府另有規定者,應從其規定,未規定者則比 照中央規定辦理。

類別

文化藝術採購一百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