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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議會辦理第2期行政管理資訊系統設備規格設計監造部分乙案,可否逕以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6款辦理?

本案採購金額如未達公告金額,按採購法第23條之規定,如該縣政府未訂定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可比照「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辦理,依上開辦法第2條第1項第2款規定,機關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評估符合需要,就個案敘明不採公告方式辦理及邀請指定廠商比價或議價之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得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主管機關認定。

類別

勞務採購一百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