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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用異議申訴案件要求稽核監督:

(一)異議申訴是政府採購法賦予廠商之救濟途徑 (採購法第六章);而稽核監督則著重於行政體系內部之查察與處理。
(二)異議申訴之提起,原則須在法定期限內為之 (採購法第七十五條及第七十六條);但稽核小組對於民眾、廠商檢舉或媒體關切之案件,無論採購進行至何階段,都應予受理。
(三) 申訴需繳費 (採購申訴審議收費辦法),稽核監督則不收取任何費用。
(四)異議申訴就廠商異議內容或申訴請求處理:但稽核監督,通常不以檢舉內容為限。
(五)經申訴審議委員會審議判斷指明原採購行為違反法令者,廠商得向招標機關請求償付準備投標、異議及申訴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採購法第八十五條第三項)。但稽核監督結果縱使機關有違反法令,廠商亦不得求償。
(六)廠商提出之檢舉,如係為確保其權益之救濟,而非以打擊黑金、檢舉不法為目的,宜通知其循異議申訴管道救濟。

類別

中央採購稽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