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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離職人員參與政府採購,是否有所限制?應依採購法進行利益迴避之「機關首長」係指何人?

(一) 採購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離職後三年內不得為本人或代理廠商向原任職機關接洽處理離職前五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其適用之要件包括
1 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向原任職機關接洽處理之時是在其離職後三年以內。
2 該離職人員於離職前五年內曾擔任採購之承辦或監辦職務。
3 該離職人員係接洽處理與上述採購職務有關之事務。
(二) 至於採購法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應行迴避之「機關首長」,乃指機關內之最高首長,於公營事業,則包括董事長及總經理。至於授權所屬廠、處、區辦理採購者,其廠、處、區之最高主管人員為採購契約之機關代表人,對採購案有絕對影響力,應視同機關首長,適用採購法。

類別

文化藝術採購一百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