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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得依採購法第40條之規定,洽請內政部營建署代辦採購程序(例如開標、審標、評選、比價、議價、決標、履約管理及驗收等事項),惟代辦機關不得自行履行該採購之標的;至規劃及設計部分,非屬該條代辦採購程序事項,應另依採購法第18條至第23條規定擇適當之招標方式辦理。
勞務採購一百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