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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標時發現投標文件掛號連號或押標金連號時如何處理?

遇有上揭狀況時,機關應視標場情形或詢問廠商結果,並輔以其他事證判斷:如發現有採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二款之情形,應依招標文件規定不發還該等廠商押標金,其已發還者,並予追繳。
如發現有採購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情形之一,或其人員涉有犯採購法第八十七條之罪者,則依採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八款,主管機關認定該等廠商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之釋例,其押標金亦應不發還或追繳,並依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就所發現之情形,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必要時將相關事證移送檢調單位查處,以確定廠商是否犯採購法第八十七條之罪。

類別

文化藝術採購一百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