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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國政府採購市場之開放,其立法是否符國潮流?外國廠商有無權利救濟管道?

我國已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並同意簽署政府採購協定(GPA),其中開放政府採購市場係為該協定內容之一部分,而政府採購法之立法目的即係為建立公平、公開之政府採購機制(政府採購法第1條),故其立法完全符合國際潮流。
關於外國廠商參與我國政府採購之招商投標,其相關之權利救濟程序已於政府採購法「第六章爭議處理」定有明文。其中爭議處理部分又可分為招標、審標或決標之申訴程序,以及履約爭議之調解程序,外國廠商可視其爭議性質循上述程序救濟其權利。(政府採購法已有英譯條文,可請廠商參閱第六章有關爭議處理之規定)。

類別

政府採購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