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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藝術設置,通常包含工程及藝術品性質,應如何辦理?

公共藝術設置如採分階段辦理者,其策展藝術品部分屬勞務採購,得依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及「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規定辦理,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或依採購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依招標文件所規定之評審標準,就廠商投標標的之技術、品質、功能、商業條款或價格等項目,作序位或計數之綜合評選,評定最有利標。…」由評選委員會召開評審會議以最有利標方式 選出最適當之設置方案。工程部分,依設計規劃圖說辦理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並得採最有利標決標;合併辦理者,得視為工程之統包採購,依採購法第二十四條及「統包實施辦法」
規定辦理。

類別

文化藝術採購一百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