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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獎的作者須印製作品三千份給招標機關,所支付的印製費用,可否以補助費用,非採購案認定?

如係在獎助辦法中規定,得獎者發給定額獎金,但得獎者須印製作品三千份給機關,則其中之印製費用係屬獎助經費。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採購法第四條所稱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包括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獎助、捐助或以其他類似方式動支機關經費辦理之採購」,本項經費若達採購法第四條之規定者,自須適用採購法之規定,並應受獎助機關之監督。如作品印製費用未包含於獎助經費中,而係由得獎人代辦印製者,則適用採購法第五條代辦採購之規定。

類別

文化藝術採購一百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