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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法第四條規定之「補助金額」,係以個別採購案認定。故法人或團體接受政府補助辦理採購,只要個別採購案動支政府補助款之金額未達公告金額,或未達整個採購金額半數以上,即不適用採購法。至於採購法第三條所稱之「機關」,其受有補助款者,仍應依採購法規定辦理採購,不適用採購法第四條及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二條之規定。
文化藝術採購一百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