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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廠商應如何進行申訴程序?是否須要繳納規費?

依政府採購法第77條規定,外國廠商應具申訴書,載明申訴廠商之名稱、地址、電話及負責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所或居所,原受理異議之機關,申訴之事實及理由,證據及年月日。另依採購申訴審議規則第4條規定,申訴書應以中文繕具,其附有外文資料者,應就申訴有關之部分備具中文譯本。上開規則第5條並規定,申訴廠商在我國無住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者,應委任在我國有住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代理人為之。
換言之,外國廠商倘若在我國無住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而欲進行申訴程序者,必須繕具中文申訴書,並委任在我國有住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代理人進行申訴程序。(採購申訴審議規則有英譯條文可供參閱)
有關繳納規費部分,依政府採購法第80條第4項及採購申訴審議收費辦法第3條及第4條規定,廠商提出申訴時,應繳納審議費,每一申訴事件為新臺幣3萬元。(採購申訴審議規收費辦法有英譯條文可供參閱)。

類別

政府採購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