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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演藝人員或演藝團體表演,因知名度不同,價位也不同,如何辦理才合法?

委請演藝人員或團體演出,其金額為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機關可以向符合需要者直接採購;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而逾十萬元間之採購,得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各款辦理;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之採購,如有專屬權利或獨家供應之情形,且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可由主辦機關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直接邀請一家廠商議價。上述不同的演藝人員或演藝項目,得以分項決標方式辦理。經常性的藝術表演或資格條件複雜之採購,可以採選擇性招標方式,建立合格廠商名單供隨時使用。另因受歡迎程度不同、技藝不同、索價不同為避免發生劣幣驅逐良幣之情形,機關可以就演藝者之技藝、藝術表現、經驗或價格等項目作綜合評選,擇符合需要之最有利標為決標對象。詳情請參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編印之「政府文化藝術採購作業手冊」

類別

文化藝術採購一百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