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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作業要點中所提到的「總工程建造經費」,依要點第2點第3項,係指「公共建設工程經費編列估算手冊」總則第3-2頁「圖 總3-1 計畫成本組成架構圖」中所示工程建造費及規劃設計階段作業費用。至相關設備費用是否包含於總工程建造經費乙節,則應請主辦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7條認定該設備採購究為「工程」或「財物」採購,或納入「工程」採購合併辦理。如屬工程採購的範疇,則需納入計算總工程建造經費。
計畫與經費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