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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及預算法第93條,明定行政院就司法院所提年度司法概算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爰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辦理之公共工程計畫非審議作業要點的適用範圍;不過如司法院衡量業務需要而函請工程會辦理有關工程專業審議時,如建造經費達作業要點適用之經費門檻以上,工程會仍將配合辦理,並以「加註意見」方式提供建議。
計畫與經費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