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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發展組織,有些並未正式辦理立案登記,是否合於委辦或補助對象?

採購法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所稱之「法人」或「團體」,係指依法設立且具辦理採購專業能力之法人或團體,不論其係依民法、公司法、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律設立者均屬之。另參照司法院釋字第四八六號解釋,「由多數人為特定之目的所組織,有一定之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獨立支配之財產,且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對外並以團體名義為法律行為……」或「……有一定之名稱、組織而有自主意識之團體,以其團體名稱對外為一定商業行為或從事事務有年,已有相當之知名度,為一般人所知悉或熟識,且有受保護之利益者..」之非法人團體,如具辦理採購專業能力,亦得視同前揭之「團體」,得為委辦對象;至於補助對象之選定,不適用採購法。

類別

文化藝術採購一百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