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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採購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不訂底價時,得規定廠商於投標文件內詳列報價內容,以利評審標價有無不適當、不合理之處。因此,招標時規定廠商於投標文件內詳列之報價內容,應配合開標後評審作業之需要,列明投標廠商應分別報列價格資料之項目,以利分析、比較。如未事先列明具體項目,廠商投標時籠統報出總價,評選價格將有困難。這些具體項目,譬如所用主要材料、人工、設備、機具等清單,及其單價、數量、稅捐、運費、保險費、利潤等明細資料。
文化藝術採購一百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