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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地方政府辦理之個案工程,是否需依規定提送基本設計審議?

中央政府補助地方政府辦理之個案工程,如屬審議作業要點第6點第1項序文所述,係經行政院核定之公共工程計畫,且依同點項第5款,補助比率逾50%且補助經費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需依要點規定辦理基本設計階段審議。
至由行政院一般性補助款或地方政府納於汽燃費項下支應之工程,因經費屬性與審議程序皆與計畫型補助款不同,無需依本要點第6點規定辦理基本設計階段審議。

類別

計畫與經費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