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選擇性招標,有下列兩種方式:
(一) 針對符合採購法第二十條之採購標的,預先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建立合格廠商名單,於辦理採購時,得擇下列方式為之,並於辦理廠商資格審查之文件中載明。其有每次邀請廠商家數之限制者,亦應載明:
1. 個別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2. 公告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3. 依辦理廠商資格審查文件所標示之邀請順序,依序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4. 以抽籤方式擇定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二) 針對特定個案(須符合採購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至第四款者), 預先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再邀請所有資格符合之廠商投標。
該資格審查結果,只使用一次,以後如有類似個案,不能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