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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依採購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採複數決標之方式,應於招標文件中公告保留採購項目(例如分項決標)或數量選擇之組合權利(例如明定廠商最低報售數量或最高報售數量),常適用於所採購物品項目繁多(如醫療用品)或數量龐大非一家廠商可提供或為分散貨源(如台電購煤)之採購。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六十五條已有詳細規定。
文化藝術採購一百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