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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同一工程之設計及監造工作分別辦理委託時,是否可由同一廠商承攬?委託辦理細部設計之顧問公司,其可否參加「施工監造顧問服務」?

採購法對於委託設計、監造之採購(技術服務)並無應分別辦理招標之限制,實務上亦多有將設計、監造合併招標者,尤以建築工程為然,至機關辦理分別招標時,是否可由同一廠商承攬,宜先就「施工監造顧問服務」擬協助辦理之工作內容釐清下列事項:(一) 「施工監造顧問服務」之工作是否包含監控「細部設計服務工作」;(二) 「施工監造顧問服務」之招標文件是否為負責細部設計之顧問公司所規劃、設計;(三)施工監造顧問是否為施工廠商之分包廠商或共同投標之成員;(四)是否有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1項之情形,以決定承辦細部設計之顧問機構,是否可參與該案件之投標。

類別

勞務採購一百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