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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如不決標予最低標(甲)廠商,次低標(乙)又拒絕簽約,則洽次次低標(丙)之程序如何?

依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如不決標予最低標甲廠商,應退還其押標金,並以合格之次低標乙廠商為最低標,如乙亦有第五十八條之情形,可不決標予該廠商,如無,則乙廠商於決標後拒絕簽約,應依招標文件之規定不發還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並依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辦理。另並得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洽丙廠商減至該決標價後決標。

類別

文化藝術採購一百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