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案件(不包含建築法所定之建築物設計人及監造人服務事項)辦理招標,有關投標廠商資格之規定可否排除技師事務所?

機關辦理委託技術服務案件,有關投標廠商資格之規定,不應排除技師事務所參與,以符合採購法第37條第1項不得不當限制競爭及技師法第6條、第12條之規定。訂定廠商資格時,仍應視採購案件之性質及實際需要,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辦理,建議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合理之資格條件及評選項目,以確保採購品質。

類別

勞務採購一百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