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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單位之主管,能否擔任主驗人員?

採購法第七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機關承辦採購單位之人員不得為所辦採購之主驗人或樣品及材料之檢驗人。」所稱「承辦採購單位之人員」,指機關辦理該採購案件最基層之承辦人員,準此,該採購單位之主管若非屬上揭人員,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自得本於職權指派其為主驗人。

類別

文化藝術採購一百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