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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為鼓勵各界踴躍贊助文化藝術事業,每年均需委託文化機構或團體辦理各項表揚活動或相關推廣活動,主要針對出資贊助文化藝術事業之企業、團體或個人,進行評選後頒獎表揚。活動工作項目概要如次: (一) 表揚活動概況之宣傳(電視、廣播、電腦網路、報章雜誌等媒體報導)。 (二) 召開獎座及宣傳標誌(LOGO)之研修會議。 (三) 推薦表之設計、印製、寄發、宣傳(召開記者會)及受理各界推薦(或自薦)。 (四) 召開評審會議。 (五) 辦理獎座設計甄選。 (六) 舉辦頒獎典禮(含內容、流程之整體企劃、宣傳、執行)。 (七) 頒獎典禮後之宣導推廣活動(座談會、討論會、說明會、博覽會等之舉辦)。 (八) (編印表揚活動專輯。 以上活動基於活動本身之整體性、連貫性、創意性等因素考量,不宜分項委辦,而係採整體委辦;該項活動若依採購法辦理採購時,得否依該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採取限制性招標?

屬公告金額以上者,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依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未達公告金額者,得依據「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規定,採限制性招標(但直轄市、縣(市)政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類別

文化藝術採購一百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