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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4條第1項第3款「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可否限制其人數?

機關依前揭條款訂定廠商基本資格者,除依法令就一定專門技能人員之人數為規定者外,不得對其人數予以限制。如欲將廠商之專業或技術人力列為評選項目,可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5條第1款規定辦理。

類別

勞務採購一百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