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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採限制性招標之辦理方式為何?

機關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採限制性招標,如符合「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得採限制性招標。該採購如係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及第10款公開客觀評選辦理者,應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徵求廠商提送服務建議書,惟得不受3家廠商提送服務建議書之限制,其評選應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及「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之規定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亦得依上開辦法第2條第1項第2款規定,經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不採公告方式辦理及邀請指定廠商比價或議價之適當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得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主管機關認定;惟上級機關對於機關依此款規定辦理者,應加強查核監督,並得視需要訂定較嚴格之適用規定或授權條件。

類別

勞務採購一百問